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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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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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北京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师范大学,设有两个校区。北京师范大学(北京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18号。
第三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
第四条 学校办学格局为“一体两翼”,北京师范大学(北京校区)的本科院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组建由校领导、学部院系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构成的招生委员会,承担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和民主监督等职责。
第八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学校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分省份组建招生宣传组,负责学校在该省份的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条 北京师范大学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布局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
第十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根据本校在各省份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 按各省级招生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等招生项目。
2.重庆市等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须符合报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3. 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依据进档考生的高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可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4. 对于进档考生,在高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瀚德实验班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数学,其余各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等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排序规则按各省份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作为参考。
5. 英语专业要求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如考生所在省份组织英语口试,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国际经济与贸易(瀚德实验班)和法学(瀚德实验班)专业对英语要求较高,建议考生谨慎报考。
6.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7. 体育教育专业:只招收理科生(文理不分的省份除外,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3+3”选考科目模式不限选考科目,“3+1+2”选考科目模式首选科目限选物理)。在高考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同科类普通本科一批录取控制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及实施高考改革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执行)80%,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100分制)的条件下,按照进档考生的体育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另,对于国家专项计划考生,高考成绩和体育专业测试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并按照进档考生的体育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8.外语类保送生、就业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2021年有关招生简章(办法)和相关要求执行。
9.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z2010�{2号)以及《北京师范大学2021年招生体检实施细则》执行。
10. 学制4年,学费: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6000元/学年;其他专业4800-5400元/学年。联系电话:010-58807962;监督电话:010-58807862。网址:www.bnu.edu.cn。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为家庭经济困难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如国家、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作相应修订。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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