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法学院录取规则

发布时间:2021-11-02 编辑:高招帮小莉
新疆政法学院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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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法学院录取规则 正文

以下是高招帮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政法学院录取规则,摘自于2021年新疆政法学院招生章程,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五条  在实施校招生专业在该省份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普通本科批次考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报考我校专科批次考生的录取根据专业要求及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额满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符合条件且录取额未满的其他专业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考生等效成绩相同时,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录取。理工类依次按照实考总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语文和英语单科成绩排序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新疆政法学院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将按照《新疆政法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和公安专业的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政治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二)  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  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9年9月1日后出生),未婚;

(四)  身体条件:

1、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心理健康;

2、无色盲、色弱;

3、两耳听力均超过3米;

4、重庆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58米;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

5、男性考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

6、面部无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无嗅觉迟钝、口吃、鸡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步态异常,无重度平趾足(平板脚),无文身、驼背;

7、无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等严重疾病,无传染病,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五)报考我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疆内考生需参加公安厅和新疆招生填报志愿。报考我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疆外考生参照疆内考生报考身体条件,在普通批次填报志愿。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收容教养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有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吸毒贩毒等违法及犯罪行为的;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因犯罪正在服刑的。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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