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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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2021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金汇大路与金丰大街交汇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药品生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元;
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中药材生产与加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元。
中医康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
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健康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元;
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元;
医学营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800元;
社区康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8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师范生公费教育、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用于缓解学生生活困难;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校设立学费减免政策。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录取说明
第十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一条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二条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录取规则
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三、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四、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原则予以录取,即a、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B、对于进档考生,不能满足其进第一专业志愿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C、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志愿、高考总成绩皆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3+1+2”历史类)考生,依次按考生的语文、文综(历史+选考科目分数总和)、外语、数学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理工类(“3+1+2”物理类)依次按考生的数学、理综(物理+选考科目分数总和)、外语、语文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如个别专业生源计划不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成绩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对所报志愿未被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退档。
五、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并录取。
第六章 补充事项
第十四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金汇大路与金丰大街交汇
联系电话:0431-81636255、81636256
联系人:王鹤逸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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