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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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我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我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我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要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办学层次:我院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学历证书上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毕业后颁发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七条 学校部委码:12862,浙江省招生代码0052。
第八条 办学地点:杭州萧山高教园区;邮政编码:311231。
第九条学校性质:我院创建于1958年,隶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2年,我院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省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浙江省高校文化校园建设试点单位、浙江省首批数字校园示范校、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全国高校就业工作50强院校、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服务贡献50强院校、全国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
第十条办学情况:我院位于美丽的钱塘江畔,校园占地面积34.8万平方米,校园建筑风格独特,环境优美,被评为浙江省绿化先进单位。我院下设建筑工程系、经济管理系、城市建设工程系、建筑与艺术系、人文与信息系等5个系,招生专业23个,初步形成了门类较全,结构合理、紧贴市场、融入行业、特色鲜明的建筑类专业体系。现有全日制高职在校生8000余人,专任教师双师素质比例达90%,具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教师105人。拥有省151第二层次人才1名,省级专业带头人10名,省教学名师2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12717.49万元,各类纸质图书86万余册、电子图书97万余册。建有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1个,省财政支持实训基地2个,各类实验实训室76个;建有国家执业技能鉴定所1个;建有各类校外实习基地598个,其中省级示范性校外基地32个,紧密型校外实习基地100个。我院建有国家精品课程3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3门、省级精品课程15门,牵头建设工程造价专业国家教学资源库1个,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6项,省“十三五”优势专业5个,特色专业5个。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要求:无。
第十三条身体健康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其中,建筑设计、建筑设计(中美合作)、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幕墙)、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考生,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我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及网址
1、招生电话:0571-82871234、82606765。
2、传 真:0571-82606765。
3、E-mail:zjc6765@126.com。
4、院校网址:http://www.zjjy.net/。
5、招生网址:http://zsw.zjjy.net/。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我院以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依据制定招生计划,经我院办公会议讨论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具体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六条 我院招生与就业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报(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按国家教育部要求,我院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考试机构监督的体制,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德、智、体、美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委)确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及投档比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即普通高中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为必考的考试科目,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专业(方向)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不限的专业,则所有考生均可填报。我院各专业(方向)选考的科目如下:
层次 |
专业名称 |
选考科目数 |
选考科目 |
专业所含方向 |
高职(专科) |
建筑工程技术 |
3 |
物理 化学 技术 |
BIM技术 |
高职(专科) |
建设工程监理 |
3 |
物理 化学 技术 |
|
高职(专科) |
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 |
3 |
物理 化学 技术 |
|
高职(专科) |
地下与隧道工程技术 |
3 |
物理 化学 技术 |
|
高职(专科) |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
3 |
物理 历史 技术 |
智慧园区管理 |
高职(专科) |
建设工程管理 |
3 |
物理 化学 技术 |
|
高职(专科) |
工程造价 |
3 |
物理 化学 技术 |
|
高职(专科) |
建筑经济管理 |
3 |
物理 化学 技术 |
建设会计与审计 |
高职(专科) |
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 |
0 |
不限 |
|
高职(专科) |
给排水工程技术 |
0 |
不限 |
|
高职(专科) |
环境工程技术 |
3 |
化学 生物 技术 |
|
高职(专科) |
建筑电气工程技术 |
3 |
物理 化学 技术 |
|
高职(专科) |
建筑设备工程技术 |
3 |
物理 化学 技术 |
|
高职(专科) |
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 |
3 |
物理 化学 技术 |
|
高职(专科) |
市政工程技术 |
0 |
不限 |
|
高职(专科) |
环境艺术设计 |
0 |
不限 |
|
高职(专科) |
城乡规划 |
3 |
物理 历史 技术 |
|
高职(专科) |
园林工程技术 |
3 |
物理 生物 技术 |
|
高职(专科) |
建筑设计 |
3 |
物理 历史 技术 |
|
高职(专科) |
建筑设计类(中外合作办学) |
3 |
物理 历史 技术 |
|
高职(专科) |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
3 |
物理 历史 技术 |
建筑幕墙 |
高职(专科) |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
3 |
物理 历史 技术 |
|
高职(专科) |
文秘 |
3 |
思想政治 历史 技术 |
建筑文秘与档案管理 |
高职(专科) |
城市信息化管理 |
0 |
不限 |
综合执法、 智慧城管 |
第二十条 我院面向浙江省统一高考和单独考试招生按“专业+学校”平行志愿分段投档方式录取,即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依次择优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我院在浙江省统一高考录取分普通类和艺术类两类,普通类分段填报志愿平行录取,艺术类属艺术类第二批省统考录取。
第二十一条 浙江考生根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录取,当考生位次相同时,则根据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数学单科、外语、选考单科成绩的优先顺序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单独考试中职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职业技能(操作)、职业技能(理论)、语文、数学单科成绩优先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省外录取按考生所属省份招生批次的投档相关规定执行。我院视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首轮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视情况降分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院对省外进档考生,根据志愿优先原则(即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依次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我院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当投档总分相同时,参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单科成绩优先顺序:理科考生为:数学、语文、英语;文科考生为:语文、数学、英语;经过单科排序后分数仍相同的考生我院将综合考虑考生获奖情况、考生特长等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我院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二十八条 我院不录取诚信有不良记录或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通过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及我院招生网录取查询、通知书寄发等渠道予以公布。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等有关收费规定,各专业学费标准以浙江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额度为准。
第三十一条 奖助学政策:我院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采取了以下奖助学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院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各项奖学金评定根据有关评比条例进行。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规定
1、新生入校后,我院在1个月内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2、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报到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为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学院实行晨跑等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我院以往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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