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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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正文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五条 书面评审: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根据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素质特长成绩,参考中学阶段综合表现,确定我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名单。若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素质特长成绩合计相同时,其入围优先次序如下:①有素质特长的考生优先入围;②依据语文和数学学考折算合计成绩,高者优先;若语文和数学学考折算合计成绩相同,则依据外语学考折算成绩,高者优先;若以上都相同,则参考中学阶段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四方面情况,A等个数多者优先。若以上再都相同,则入围优先权视为一致。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各报考类型招生计划数的6倍。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试: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按时在报名系统填报个人防疫情况,按时来校参加综合测试。
考生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由面试成绩和素质特长成绩两部分组成,满分为300分,其中面试成绩满分为280分,素质特长成绩满分为20分。面试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素养和专业潜质;素质特长主要考察考生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语言文学、艺术、体育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须符合简章中规定的五类专项报考条件。
综合测试结束后,按不超过各报考类型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
第十七条 入围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 重要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2020年5月17日上午9:00至6月9日下午16:00;
2.五类专项获奖材料邮寄:2020年6月1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
3.学校书面评审:6月10日至6月19日;
4.书面评审结果查询、网上缴费:6月20日至6月25日;
5.网上个人防疫情况登记、综合测试通知书打印:6月28日至7月10日;
6.综合测试网上确认:7月6日至7月10日;
7.综合测试初定:7月11日-13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8.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测试成绩查询:7月21日。
第七章 录取办法
第十九条 报考考生必须参加2020年高考报名和考试,考生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填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志愿。
考生须在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所填专业(类)应为入围报考类型内的专业(类),否则无效。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在本简章公布的招生专业(类)范围内,专业(类)志愿和服从调剂专业(类)均须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占20%,高考成绩占60%,从高到低分类排序。即按“综合成绩(满分750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成满分750分)*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750分)*20%+高考总分(满分750分)×60%”计算形成。
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专业(类)投档办法:学校按照报考类型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对进档的考生按照计划数1:1进行专业(类)投档,志愿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类)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类)。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至未完成的专业(类),直至满额。
第二十二条 若报考类型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达到该报考类型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该报考类型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八章 入学复查、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第二十四条 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按规定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40元/人,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
第二十五条 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与我校高考统招录取的学生费用一致。
第二十六条 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与高考统招录取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校内政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浙江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0018。
联系电话:0571-87557480、87557456。
传真号码:0571-87557377。
电子邮箱:zsb@zufe.edu.cn。
招生主页:http://zs.zufe.edu.cn。
学校主页:http://www.zuf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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