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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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招生章程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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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预科招生章程(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预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52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直属的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学校性质为公办。
第三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校招生专项计划、第二学士学位、少数民族预科班(以下简称预科班)、港澳台侨等类别。
第四条 在规定的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预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人兼任招生办公室主任。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 践行学校办学宗旨,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及少数民族考生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就业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国家民委及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情况。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民委有关要求及学校办学宗旨,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各民族考生,以招收少数民族考生为主。根据生源情况,学校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商定调档比例及其中的少数民族考生比例。在湖北省,学校招收认定了少数民族高考优录资格考生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按照顺序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完成计划时,将征集志愿。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不含平行志愿排序分)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在同等分数及少数民族优先条件下,再依次按实考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外语、首选科目(“3+1+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等成绩和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分配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按所在省(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本校公布的当年所在省(直辖市)相应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对录取以少数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学校不提供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省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再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对内蒙古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志愿清原则择优录取。音乐学、舞蹈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学校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同分优先原则按学校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原则: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男生身高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低于1.60米者,一般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预科班录取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预科班只招收有预科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依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学生分数线以上择优录取。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入校新生根据学校学生学费、住宿费相关管理规定缴费。大类招生专业在专业分流后按各专业学费标准缴费。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标准请在学校财务处网站和本科生招生信息网公示的“收费目录清单”中查询。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通过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zsb.scuec.edu.cn或校园网https://www.scuec.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7-67842763。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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