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7 编辑:高招帮小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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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正文

各在疆招生普通高等学校:

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招生录取和疫情防控等工作,严格规范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要求,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要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建立健全程序公正、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录取工作机制。高校不得违反规定招生程序录取考生,不得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要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招生计划类型,不得随意更改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突破计划进行录取。高校批次内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应公开征集志愿录取。高校须在正式投档前按教育部计划管理要求完成计划调整手续。

(二)深入实施“阳光招生”。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高校、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完善录取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明确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增强信息公开时效,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录取期间,各高校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要高度重视并加强舆论引导工作,主动协调媒体宣传解读招生政策和严格管理维护公平的举措,及时发布招生录取各阶段工作安排,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对于媒体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招生诈骗。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三)加强新生资格复查工作。各高校要采用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确保寄递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和邮件安全。要完善“绿色通道”入学制度,随录取通知书附送关于学生资助政策的详细介绍,不让一个新生因经济困难而放弃入学。各高校要做好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将《大学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单》一并寄送给所有录取新生。

高校要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对艺术体育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录取新生要全部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于前期采取远程网络考核的强基计划、高校专项、综合评价等录取新生,要组织有关考核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要组织专门调查。

(四)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于在招生录取中存在提供虚假作品材料、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通报新疆教育考试院倒查追责。对于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高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停止招生的处理。对于招生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录取形式

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新疆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须与新疆教育考试院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新疆教育考试院派专人作为录检联络员(每批次录取前在录取系统中公布各高校对应的录检联络员名单及联络方式),负责与高校进行工作联系,及时督促高校下载和上传数据,传达高校的有关要求,为高校办理有关手续等。

三、计划类型与考试科目

(一)普通高考计划类型与考试科目

1.计划类型

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设“普通类”和“单列类”两个类型。“普通类”招生计划面向各民族考生报考,“单列类”招生计划面向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考生报考。

2.考试科目

(1)文化课考试科目

“普通类”招生计划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除外语科目外,其他科目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其中,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科目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听力部分为必考内容,其成绩不计入高考外语科目成绩总分,按考生听力考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是否做录取参考由高校决定。试卷笔试部分的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笔试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外语科目不组织口试。

“单列类”招生计划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或民族语文。选择应试外语科目的考生,可兼报“普通类”。选择应试民族语文科目的考生,不兼报“普通类”,单独设置招生计划。

选择应试外语科目的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与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和要求相同。

选择应试民族语文科目的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民族语文。其中,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民族语文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柯尔克孜语、蒙古语)。

(2)专业课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统考;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所报考高校要求参加自治区统考或校考。

3.往届“民语言类”考生继续执行2020年普通高考“民语言类”相关政策,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民族语文。其中,语文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民族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柯尔克孜语、蒙古语)。单独设置招生计划。

(二)“三校生升高职”计划类型、考试科目

1.计划类型

自治区2021年“三校生升高职”招生计划设“普通类”和“单列类”两个类型。“普通类”招生计划面向各民族考生可报考,“单列类”招生计划面向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考生报考。

2.考试科目

(1)文化课考试科目

“普通类”和“单列类”文化课考试科目均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所有科目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

(2)专业课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统考。

(三)自治区2021年继续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模式:“高考统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在具体操作时:2021年高考统考成绩仍然作为划定各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时投档的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

对于中职毕业生、外省转入考生、社会类考生等没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成绩的,暂不计入高考考生电子档案。由于考生类别不同,不同类型的考生不具有可比性。中职毕业生、外省转入考生、社会类考生没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录取时院校不得以此为由退档。

四、录取工作安排

录取工作从7月9日开始,8月28日结束。录取分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原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高校专项计划批次,本科一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原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共8个批次进行。各批次录取工作安排如下:

(一)本科提前批次:艺术类、体育类、军队公安政法消防类和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专业)。其中,除“军队公安政法消防类”与“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体育类”、“军队公安政法消防类”和“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设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报考军队公安政法消防类或提前批次有相关要求的高校,考生须按要求参加专门组织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和面试。报考本科提前批次其他类别的考生应符合高校(专业)相关要求。

“艺术类”本科划分A、B段。艺术类A段为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类高校以及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类高校管理的高校、其他未在我区安排分省艺术类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设1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B段为其他艺术类本科高校(专业),设3个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报考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类高校以及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类高校管理的高校、其他未在我区安排分省艺术类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的考生,必须在A段填报相关高校。考生填报本科艺术类志愿时,必须将A段高校填报在第一志愿,填报在第二、三、四志愿无效;必须将B段高校填报在第二、三、四志愿,填报在第一志愿无效。

录取时间安排:7月9—13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往届民语言类计划投档、录取;7月14—15日,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投档、录取。

(二)国家及地方专项(原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招收农村和原贫困地区、南疆四地州及对口援疆地区生源的本科一批次院校(专业)。设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录取时间安排:7月16—17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往届民语言类计划投档、录取;7月18日,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投档、录取。

7月18日8时至18时,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往届民语言类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原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7月19—21日投档、录取;7月20日8时至18时,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本科提前批次和国家及地方专项(原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7月22—23日投档、录取。

(三)高校专项计划批次(设在本科一批次前):已取得高校专项计划录取资格的考生可以填报。设1个院校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录取时间安排:7月23—24日。

(四)本科一批次: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高校(专业)。设置一个志愿组9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录取时间安排:7月23—24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往届民语言类计划预(模拟)投档,7月25—26日正式投档、录取;7月26日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预(模拟)投档,7月27—28日正式投档、录取。

7月28日8时至18时,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往届民语言类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原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7月29—30日投档、录取;7月30日8时至18时,单列类(选考外语)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原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7月31日—8月1日投档、录取。

本次征集志愿时,考生可填报修改国家及地方专项(原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三校生升高职”批次志愿。

(五)国家及地方专项(原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招收农村和原贫困地区、南疆四地州及对口援疆地区生源的本科二批次院校(专业)。设3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录取时间安排:8月2—4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往届民语言类计划投档、录取;8月5日,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投档、录取。

(六)本科二批次: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高校(专业)。设置一个志愿组18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录取时间安排:8月5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往届民语言类计划预(模拟)投档,8月6—7日正式投档、录取;8月7日,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预(模拟)投档,8月8—9日正式投档、录取。

8月9日8时至18时,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往届民语言类国家及地方专项(原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10—11日投档、录取;8月11日8时至18时,单列类(选考外语)国家及地方专项(原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12—13日投档、录取。

本次征集志愿时,考生可填报修改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三校生升高职”批次志愿。

(七)高职(专科)提前批次:艺术类、体育类、公安政法类、南疆单列和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高职(专科)院校(专业)。设2个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除公安政法类与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高职(专科)院校(专业)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

录取时间安排:8月14—15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往届民语言类计划投档、录取;8月16日,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投档、录取。

(八)高职(专科)批次:本科高校的专科专业、高职(专科)院校。设置一个志愿组9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录取时间安排:8月16日,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往届民语言类计划预(模拟)投档,8月17—19日,正式投档、录取;8月19日,单列类(选考外语)计划预(模拟)投档,8月20—21日,正式投档、录取。

8月21日8时至18时,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往届民语言类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22—24日投档、录取;8月23日8时至18时,单列类(选考外语)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25日投档、录取。

8月25日8时至18时,普通类、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往届民语言类高职(专科)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26—27日投档、录取;8月27日8时至18时,单列类(选考外语)高职(专科)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28日投档、录取。

“三校生升高职”批次:招收参加“三校生升高职”考试的区内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内地中职班毕业生的区内高等职业(专科)院校。设1个院校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录取时间安排:8月13—14日,普通类计划投档、录取;8月15—16日,单列类计划投档、录取。

8月21日8时至18时,普通类“三校生升高职”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22—24日投档、录取;8月24日8时至18时,单列类“三校生升高职”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8月25日投档、录取。

各高校及专业的录取批次以《新疆招生与考试》(下卷)公布的内容为准。

五、录取体制与管理办法

(一)高校和新疆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新疆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疆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二)高校录取新生要按新疆教育考试院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新疆教育考试院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1.考生电子档案管理及调配原则:

(1)本科一、二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的统招计划投档分预投档和正式投档。预投档只向院校提供生源基本情况;正式投档为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本科一批次预(模拟)投档在正式投档前2天进行,新疆教育考试院按既定原则进行两次预(模拟)投档。第一次预(模拟)投档按计划数1:1.1的比例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况,高校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新疆教育考试院反馈意见;新疆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反馈的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进行第二次预(模拟)投档,供各院校最终确定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

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批次统招计划预(模拟)投档在正式投档前1天进行,按计划数1:1的比例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况。高校根据生源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新疆教育考试院反馈意见。

高校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如高于1:1,须来函承诺不以“总分低,录取额满”为由退档,且可追加计划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正式投档时,新疆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投档,对于未按时向新疆教育考试院报送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或不能做出相应承诺的高校,按高校公布招生计划1:1的比例投档。

平行志愿为一次性投档,缺档院校不即时续投档。

军队院校投档时,新疆教育考试院根据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合格考生信息,依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按招生计划1: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其他各批次根据新疆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及高校招生计划,按1: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调配档案供高校审录。

(2)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批次,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和成绩依次投档给相应高校审录。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高校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3)投档均以高校为单位。

2.已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3.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考生只能填报普通类招生计划。报考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考生既可以填报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又可以兼报普通类招生计划;每批次录取时,先向其所填报的普通类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如被录取,志愿库则自动取消该考生填报的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高校志愿;如未被录取,继续按考生所填报的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

报考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招生计划的考生只能填报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招生计划。报考往届民语言类招生计划的考生只能填报往届民语言类招生计划。

4.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原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高校专项计划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原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和“三校生升高职”批次采用“梯度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遵循分数”。

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排序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报考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招生计划或往届民语言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排序。“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公布进行网上征集志愿。

5.录取期间,各高校对分专业计划的调整工作,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并须征得高校主管部门和新疆教育考试院的同意。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由新疆教育考试院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进行调整。

6.线上生源不足的高校(主要指艰苦专业),经线上征集志愿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由高校提出申请,经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降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三)为了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录取程序操作,严格按志愿、分数投档。考生一经录取,即被视为考生本人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投档状态自动消除,不能进行第二次投档录取。

(四)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五)高校实行远程录取有困难的,可以依托当地具备远程录取条件的高校进行远程录取。

(六)高校在录取过程中应自觉接受新疆教育考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高校不得雇用在校学生、教师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招生录取工作,把防范和打击招生诈骗作为录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和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高校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切实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七)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新疆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新疆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在录取系统中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新疆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负责。

高校根据新疆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八)录取期间,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新疆区属高校、兵团所属高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考生可通过新疆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九)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新疆招生网进行核实和确认。录取通知书与新疆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一致为有效信息。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新疆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六、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

(一)优惠政策

1.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南疆各民族实行同等教育优惠政策,实行高考招生计划单列”实施方案的意见》(教学厅函〔2015〕37号)及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台办等五部门文件精神,确定加分项目、范围和分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4)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考生,经审核符合“南疆单列计划”报考条件的,增加10分投档。

(5)报考普通类及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的考生,增加15分投档;报考往届民语言类招生计划中前述11个民族之外的各民族考生,增加15分投档。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回族考生,增加5分投档。

2.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致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警察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三)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含对口援疆计划)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相关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有意向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了解相关定向就业单位公布的《定向就业协议》。对口援疆计划只限对口援疆受援地区(含兵团系统及各师)的考生报考。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我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原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原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继续执行“先统招、后定向”的投档原则。在同一志愿投档时,首先根据考生的统招计划志愿进行投档,再根据考生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进行投档。相关院校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投档线在该校统招计划投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统招计划生源不足或只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院校投档线不低于同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未完成的定向就业计划,面向社会征集志愿或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在自治区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新疆教育考试院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新疆教育考试院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投放在自治区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自治区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被预科计划录取的学生,应该按照招生学校相关专业要求完成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时间及学习地点由招生学校确定。学生预科学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学校安排的本、专科专业学习。

(五)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保送生、少年班、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残障考生单招等各种特殊类型计划拟录取的考生,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按录取数增补相应的招生计划,并在“计划用途”栏内说明。

(六)对往届民语言类本科层次考生的数学单科成绩进行最低分数限定,高职(专科)层次不实行数学单科限分。

七、其他

录取期间的联络电话及传真,请在网上录取系统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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