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04 编辑:高招帮小莉
西北民族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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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西北民族大学(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为10742,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民委与教育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共建学校。现有西北新村校区和榆中校区,西北新村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邮编730030;榆中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夏官营镇,邮编730124。

第三条 学校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专项计划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预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预科招生重大事宜,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西北民族大学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和生源省(区、市)招生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以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研究拟订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简章;

(四)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对招生生源情况进行调研分析;

(八)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并报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本科、预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少量本科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普通本科专业面向31个省(区、市)招收各民族考生,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学校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少数民族考生调档比例,具体以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 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区、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降分等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非外语类专业外语课程均采用英语授课。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录取。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经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其中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C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上海市和浙江省考生按照其考试院投档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时,同等分数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考生同为汉族或少数民族时,按照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排序,对英语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照外语、文综、语文、数学成绩排序。

第二十条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二十一条法学(藏汉双语)、汉语言(藏汉翻译、蒙汉翻译、维汉翻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蒙古、维吾尔)、英语(蒙英双语)、物理学(藏汉双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工商管理(藏汉双语)专业各方向只招收高考加试相应民族语或使用相应民族语答卷的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招收用汉语答卷的非民语考生。

第二十二条 旅游管理(校企合作)专业是学校与北京广慧金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校企合作的普通本科专业,招收文、理科考生,主要为民航业培养管理和服务型人才。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定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国家专项计划等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高考录取时单科成绩要求:法学(藏汉双语)、汉语言(藏汉翻译、蒙汉翻译、维汉翻译)专业高考汉语文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外语类专业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应用心理学专业属文、理科兼收,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专业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使用各省(区、市)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录取,其中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美术类专业成绩。对于进档考生,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他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对于进档考生,按照考生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体育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时,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级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通过我校专项测试。对专项测试合格经公示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无问题的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分数下,按照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排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标准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三十三条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西北民族大学学分制学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5】948号)文件等,学校学年学费收费标准如下:普通类预科(文)、文科类专业3800元/ 学年;普通类预科(理)、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450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48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900元/学年;民语类文科专业2500元/学年;民语类理科和英语(蒙英双语)专业3000元/学年;新疆文、理科预科3000元/学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招收的藏语言、蒙古语言、维吾尔语言专业方向的非民语考生免收学费;旅游管理(校企合作)专业9000元/学年。

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800-1200元。

在新生入学时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联系部门: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 邮编:730030

学校网址: ,电话(传真):0931-2938300、2938301,电子信箱: ,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931-2938569。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西北民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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