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办法! 正文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贯彻以人为本的 教育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促进规范管理,根据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 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 〔2010) 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 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 8号),以及《泰州学 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我校全日制普通 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以维护教育公平、尊重学生意愿、发 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利于完成学业为原则进行。
第三条校内本科各专业转出和接受转入学生人数原则上 不超过本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20%。
二、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的可 以转专业:
(一)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遵 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且入学满两学期;
(三) 通识类必修课程全部及格(同一专业不同方向之间互 转,另须专业基础课程全部及格);
(四) 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录取条件;
(五)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通识类必修课程总 分(同一专业不同方向之间互转,专业基础课程成绩计入总分) 排名在全班总人数的前40%以内的;
2.确有专长,并有充分证据(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获奖 等)证明其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且 高考成绩不低于拟申请转入专业当年相应生源地的最低录取分 数的;
(六) 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退役大学生(仅限新生及一、二年级学生)士兵复 学后有一次转专业机会。复学后拟转专业的,每学期开学由个人 提出申请;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录取条件的,经学校审核通过后, 不需参加转专业考试直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两学期 的;
(二) 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含中外合作办学、 对口单招、专转本、中高等职业教育分阶段培养等;
(三) 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非艺术类专业 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的、不同类型的艺术类专业之间互转的、体 育类专业申请转入非体育类专业的、非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体育 类专业的;
(四) 有过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五) 正在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的;
(六) 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处分的;
(七) 法律或政策禁止转专业其它情形的。
三、转专业组织
第七条 转专业仅限一年级学生(不含上述退役大学生), 进校后第一学年末进行。
第八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及第(五) 项中2或3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办理转专业 手续;其他符合条件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相应的转专业考 试。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所属专业的特点、办学条件 等具体情况提出各专业接受计划,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定后 公布。
第十条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公布的学校转专业工作 方案,填写《泰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 在学院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条各二级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 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考核工作。考核方式为笔试,笔 试重点考核学生拟转入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
第十三条教务处根据考核结果与各专业接受计划,确定拟 转入名单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拟转 入名单应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应及时组织获批转专业学生统一办 理有关手续。获批学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将被取消 获得的转专业资格,不得再次提出转专业申请。
四、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 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 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原专业已经获得的学分中,凡符合转入专 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凡不 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选修课计入成 绩和学分。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 重新修读。
第十八条接受学院应在转专业学生报到时,确定其课程学 分抵算情况,并帮助其拟定修课程学分计划,填写《泰州学院转 专业学生学分抵认及补修安排表》留档备查。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
收取;补修课程根据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收取重修费用。
五、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秋学期起入学的全日制普 通本科生,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仍按原方案执行。本办 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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