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森林警察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 正文
一、总 则
1.为规范招生管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公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2.本章程适用于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公安专业招生工作。
3.我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学院概况
4.学院全称: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英文名称: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
学院国标代码:11466。
5.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6.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7.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8.学习形式:全日制。
9.学院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10.学院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遵循公安高等教育规律、公安人才成长规律,强化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与担当,坚持立德树人、铸魂育警,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公安本科人才。
三、组织机构
11.我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12.我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13.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四、招生计划
14.按照《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我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提出的由我院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编制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和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就业、面向民航公安机关就业、面向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就业的分省(区、市)招生来源计划。其中,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就业招生计划中含定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招生计划6名,具体为广西3名、西藏1名、新疆2名。
招生计划适当向尚未开办公安院校或尚未开展本科层次公安教育的省(区、市)倾斜,适当向艰苦边远省(区、市)倾斜,并足额落实国家“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由于公安工作高风险、强应急、超负荷的特殊性,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15.招生计划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公安部、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五、报考资格条件及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16.报考资格条件。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4)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应届、往届考生均可报考);
(7)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8)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9)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17.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18.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实施的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19.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20.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从事公安工作。
21.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22.报考面向民航公安机关就业招生计划的考生,在符合第21条有关条件的基础上,还须符合民航部门《招收空中警察学生体检鉴定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1)身高:男性身高≥170厘米,且≤182厘米,此规定不适用于普通公安专业体检。
(2)体重:体重指数男性在18至26之间,女性在17.5至25之间。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①体重指数男性小于18,女性小于17.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②体重指数男性大于26,女性大于25,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3)视力:使用C型视力表检测视力,要求任何一眼裸眼或戴近视镜矫正(非角膜塑形镜、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远视力应达到0.7及以上,戴近视矫正镜者行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后,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及以上。
(4)无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无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无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未曾器官移植。
(5)各科所需提供病历。
外科
①手术:出院小结、手术记录、病理报告(有标本送检的),复印件盖需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②重大外伤及疾病: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片子(X线、CT、MRI等)及报告。
眼科
①手术:术前、术中、术后记录,复印件需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②戴镜者需提供验光单、配镜单。
③严禁使用硬性角膜接触镜,以免影响允许范围内的视力矫正治疗。
④其他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
五官科
①手术:出院小结、手术记录、病理报告(有标本送检的),复印件盖需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②其他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
内科
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
23.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各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视情在以上4个项目中选择3项或4项进行测评。若总共4项进行测评,则其中有3项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即为合格;若总共3项进行测评,则其中有2项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即为合格。
24.在高考前已开展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的省(区、市),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2020年该省(区、市)公安厅(局)会同教育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规定执行。
六、录取规则
25.我院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考生投档分数须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需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26.我院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
27.对于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均合格,并符合我院调档要求的考生,学院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院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28.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3科总分。
29.我院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含)。学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30.我院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的录取规则为:
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有关规定和学校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在江苏省,对进档考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报考面向民航公安机关就业招生计划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C以上(含BC);报考其他招生计划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均须达到BB以上(含BB)。
31.我院公共外语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非英语语种新生将编入低起点英语班开展教学。
七、复审复查
32.我院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考察复审、档案复核和体检复查等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和招生考试主管部门。
八、毕业与就业
33.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修业期满,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要求,颁给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颁给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34.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院学生公安专业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就业的,限报海关缉私部门职位;面向民航公安机关就业的,限报民航公安机关职位;面向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就业的,限报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职位。
35.招警统一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的公安专业毕业生,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就业。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海关缉私部门就业;其中,定向海关缉私部门广西、西藏、新疆等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录用到相应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面向民航公安机关就业的,录用到相应民航公安机关就业。面向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就业。
九、收费标准及资助办法
36.学费:本科生6000元/生˙年(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免学费)。
住宿费:四人间,1500元/生˙年;六人间,700元/生˙年、1000元/生˙年、1200元/生˙年。
37.我院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院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依据其综合考核成绩享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特等奖4000元/学期,一等奖1000元/学期,二等奖600元/学期,三等奖400元/学期。
十、附 则
38.招生联系方式
(1)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2)邮政编码:210023
(3)联系电话:(025)85878735
(4)电子邮箱:zsb_sl@163.com
(5)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公布及录取结果查询网址:
http://www.forestpolice.net;微信公众账号: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6)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25)83268322。
39.我院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招生中介工作。我院在全国无任何联合办学点。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40.本章程由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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