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十三中学官网

发布时间:2023-08-25 编辑:高招帮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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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十三中学官网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为加快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南京市红山初级中学” ;校址:南京市玄武区营苑南路3号(西校区)、南京市玄武区聚贤路1号(西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初级中学建制,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尊重生命,建设生态型绿色学校”是学校的办学理念。学校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发扬开拓创新精神,以人为本,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学校建成一所具有一流师资,一流设施,一流校风,一流质量的初级中学,服务于学生的发展,服务于社会的进步。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和学风。
校训:志远行近
校风:务实求高
教风:严勤精实
学风:诚实谦逊  好学深思  创新进取
工作作风:团结奋斗  科学奋斗  艰苦奋斗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属玄武区教育局领导,校长、书记由区委组织部任命。
第七条 南京市红山初级中学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据“中小学校长工作规定”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学校建立由正副校长、书记、工会主席、校办主任参加的校务会议,成立由学校代表、社会贤达代表和家长代表三方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九条 学校的日常工作由行政会议讨论实施。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学校工作的开展,负责对学校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并领导学校的工会组织、共青团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在党支部领导下,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讨论审议学校的重大事项,让全校教职员工更好地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应积极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关心、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广泛听取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及时向党支部、校行政反馈,并配合学校认真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监督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纪检、监察、卫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贯彻“以师生发展为本”的指导思想。
第十五条  学校的教育工作以“立志成才,报效祖国”为主线,强化日常行为规范和心理健康教育,同时创造条件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充分挖掘学生发展潜力。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学校的德育工作。日常的德育工作由德育处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加强社会实践和德育活动基地建设,做到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学工作 “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素质,激发学习情感,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课程设置中,必修课教材以国家统编教材为主、选修课教材应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建设相应的校本课程。
第二十条  学校制订教学常规管理制度,由教导处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开道,提高教育、教学工作效益。学校设教科室负责教科研工作,定期组织专题研讨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大力倡导和推广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设立技术中心,专人具体负责指导和开展学校现代教育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体育工作,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思路,在开足上好体育课的同时,大力落实阳光锻炼一小时活动,同时组织形式多样的体育运动兴趣小组,培养学生对体育的兴趣,养成自觉锻炼的习惯,从而达到增强学生体质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艺术、卫生、科技、国防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各种相关校内外实践活动,提高审美能力,增强卫生、科技和国防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教师坚持用普通话、规范汉字进行教学。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总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全校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第一线服务。
第二十七条  总务处对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全面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是公办学校,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依法做好预、决算工作,合理使用经费,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工作由校长统管,总务副校长负责贯彻执行,各部门实施落实,学校设主管会计、出纳及财产保管等岗位,明确职责并建立预决算审核、经费使用,购物申请、报销、财物使用管理、报损等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按财政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开具规范的发票或收据,收费工作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食堂,由后勤校长分管,为教职工及部分学生提供饭菜,总务主任、食堂管理员和校医负责食堂具体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确保师生科学、安全用餐。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党务办公室和人事处,做好学校教师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教职工要热爱学校,敬业爱生,认真完成岗位职责,工作主动,有创新意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发展的需要和可能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教职工应具有市、区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条件,职务评审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及奖惩制度。学校对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成绩显著者实行奖励;对犯有错误的教职工进行教育帮助,必要时给予一定的处分,对严重违纪或违法的教职工,予以辞退。凡教职工对校方处理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工会组织出面加以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总校或上级行政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组织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活动,努力提高教职工的素质。教职工应当服从学校的工作及学习任务安排。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面向本学区招生,努力创设条件招收各类优秀学生入学。
第四十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南京市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学校对学生的培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党支部领导下,学校建立学生团委和少先大队。学生在校内可组织学生会及各种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团组织,以提高学生的自律、自治、自理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享有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对各类优秀学生给予表彰和发扬,对违反校纪校规者应及时给予教育帮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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