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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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建立符合人才培养和选拔规律、顺应新时代要求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为努力谱写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时代篇章提供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和素质教育导向,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2.坚持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善政策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3.坚持科学选才。建立健全综合评价体系,增加学生选择权,增强高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促进高校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4.坚持统筹谋划。稳中求进,处理好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的关系;系统设计,加强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的衔接沟通;协同推进,处理好教学、考试、招生、评价等方面的关系;立足实际,主动适应我省教育综合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破解新问题。
(三)改革目标。
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行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高校考试招生模式;到2024年,基本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高校考试招生体制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也称等级性考试,以下统称为选择性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选择性考试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1.考试科目。合格性考试覆盖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14个科目。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6个科目,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志向、优势和高等学校招生要求,首先在物理、历史中选择1门为首选科目,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中选择2门为再选科目,共选择3门参加选择性考试。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应在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报考选择性考试科目。
2.考试内容。合格性考试范围为各学科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内容。选择性考试范围为各学科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内容。
3.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应参加合格性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选择性考试的对象为符合教育部和我省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人员。
4.考试时间。合格性考试每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上下学期末。普通高中在校生首次参加考试不得早于高一下学期末,高一年级最多允许考4门,高三上学期结束前须完成全部合格性考试。考生报考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科目不允许再次报考,不合格的科目可参加相应学科下一次考试。选择性考试从2024年起每年组织1次,与统一高考同期举行。普通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参加1次选择性考试。选择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具体实施办法在2021年9月底前由省教育厅另行公布。
(二)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建立全省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强化过程性、常态化监管,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客观、真实、准确、可信。
1.评价内容。综合素质评价应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评价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
2.评价程序。每学期末,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要求收集能够反映其综合素质水平的重要活动记录、典型事实以及标志性成果等相关材料,写实记录成长过程,在整理遴选、公示审核的基础上,形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公示确认后不得更改。
3.评价结果运用。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办学特色、人才培养需要,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并在学校招生章程中提前向社会公布。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及省级管理平台操作指南在2021年9月底前由省教育厅另行公布。
(三)改革统一高考招生录取制度。
自2024年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统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结合,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模式。
1.统一高考科目及安排。
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使用全国统一试卷,不分文理科,成绩当年有效,每年按国家统一安排进行。外语语种分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法语。外语科目考试由听力和笔试两部分组成。条件成熟时,外语逐步试行“一年两考”,听力部分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2.考生总成绩构成。
考生总成绩由3门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满分750分。其中,统一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50分;选择性考试中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再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从4门中选择2门)按等级赋分后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实施办法在2022年6月底前由省教育厅另行公布。
3.招生录取。
(1)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自2024年起,在甘肃省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学科专业需要,科学合理设置选考科目要求。考生选择性考试科目符合高校招生专业(类)明确选考科目要求的,方可报考该专业(类);没有明确选考科目要求的招生专业(类),考生在报考时无选考科目限制。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应提前两年向社会公布。建立科学合理的选考科目保障机制,引导学生专业学习基础要求与国家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相适应。当选考某科目某次考试赋分人数低于保障数量(具体保障数量在方案发布后,按时年实有学生模拟情况测算确定)时,以保障数量为基数进行等级赋分。保障数量按国家相关学科人才培养需求确定。
(2)录取批次和录取办法。自2024年起,合并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录取批次,按照首选科目物理、历史两个类别分别编制招生计划,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实施“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依据考生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体育、艺术类专业依据考生总成绩及相应的专业课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高考加分政策。高考加分项目、分值及相关要求按照省加分改革工作的要求执行。
普通高校招生志愿填报和录取办法及民语类专业具体考试招生办法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另行公布。
(四)健全职业高等院校分类考试制度。
结合职业教育改革和部省合作整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打造“技能甘肃”,推动职业高等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相对分开,形成更加符合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选拔模式。
1.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
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具有省内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可参加职业高等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或统一高考录取。
(1)职业高等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录取,文化素质成绩以考生在普通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准;职业技能成绩由招生的职业高等院校组织实施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
(2)统一高考录取。未选择分类考试招生以及选择分类考试招生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统一高考进入职业高等院校学习。已被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高考。
2.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
(1)中职生升学考试录取。符合我省报名条件的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可参加中职升学考试,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录取。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资格、职业高等院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可由有关职业高等院校免试录取。逐步建立中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以代替文化素质考试。
(2)五年一贯制“中高职贯通”招生。在学前教育、护理、养老、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等专业,探索开展五年一贯制“中高职贯通”招生,开展中高职五年制分段培养,人才培养方案由职业高等院校牵头制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职业高等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在每年考试招生前另行发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各级政府是完善高考综合改革基础保障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高考综合改革工作领导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教育、宣传、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在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善、考试安全保障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全力保障高考综合改革顺利进行。加强高中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动态管理、结构调整、县域统筹等措施,到2021年秋季学期确保师资力量满足高考改革需要。合理规划高中阶段学校布局,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确保学校教室在2021年秋季学期能够满足选课走班的教学需求。努力推进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地面积、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等办学条件达标。大力推进数字校园建设与应用,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学校教学方式和育人方式变革。加强考试安全保障条件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标准化考点升级改造,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新建标准化考点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分批分阶段组织实施考务综合管理智慧平台建设。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充实命题队伍和考试管理人员队伍,提高试题命制与考试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三)推进配套改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谋划好配套改革,组织引导高中学校和普通高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认真落实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加强课程实施情况的评估与监测,2021年秋季学期出台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方案,明确课程设置、课程管理、师资培训、教研工作和学校条件保障等。推动高中教学管理模式改革,有序推进选课走班,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探索建立行政班与教学班并存、班主任和导师制结合、学科学业评价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并举的教学管理模式。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2021年秋季学期出台指导意见,正确引导学生合理选课。完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2021年秋季学期建成全省高考综合改革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实践基地,积极引导学生开展社会综合实践活动,确保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选拔机制建设,科学合理确定选考科目要求,改革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教育、宣传、网信等部门要加大对深化高考综合改革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积极营造推进高考综合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履行相应职责的督导,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履职行为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问题要强化问责、限期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要分层分类组织好对高考综合改革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学习、培训,坚决避免因对政策误读而造成失误。高度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多渠道监督体系,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诚信制度建设,严厉查处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考试招生诚信失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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