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8 编辑:高招帮小莉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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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正文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厅〔2013〕2号)以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组织成立成绩复核工作组和成绩复核监督组。成绩复核工作组具体负责考生成绩复核相关工作。成绩复核监督组由学科专家、教育测量专家、法律专家组成,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现场监督,主要针对考生对成绩复核结果提出的疑义进行终核。

第四条  成绩复核的具体内容:

(一)核查评卷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评卷工作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

(二)核查申请人答卷情况和相关考试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考生答题卡上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试卷有无漏评、小题得分有无漏统(登);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选考科目等级转换赋分是否准确。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条  考生对考试成绩如有疑义,应在统一高考和学考等级考成绩发布后2日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申请成绩复核,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成绩复核工作组受理考生复核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考生申请事项进行复核,并在24小时内通过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向考生提供复核结果。

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申请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和复核结论。考生不得查阅答卷。

第七条  考生对成绩复核结果仍有疑义的,应在发布复核结果24小时内按要求提出终核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北京教育考试院在收到考生书面申请后,提请成绩复核监督组进行终核。

第九条  成绩复核监督组组织现场审查,进行终核,对成绩复核过程和复核结果进行投票表决,并形成最终结论。

第十条  最终结论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成绩复核监督组作出的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之后不再受理考生成绩复核申请。

第十一条  经成绩复核或终核,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由成绩复核工作组或成绩复核监督组出具变更报告,按程序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成绩通知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统一高考、学考等级考考生成绩复核程序.doc
 2.北京市统一高考、学考等级考成绩终核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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